(2016)闽04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尚永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29号罪犯尚永峰,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2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永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6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2月30日、2014年2月20日分别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784号、(2014)三刑执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二年(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2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尚永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尚永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