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强与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异2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强,男。被执行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俊德,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公司、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强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董世玉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