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刑更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定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698号罪犯王定忠,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锡法刑初字第0269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定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王定忠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因该犯罚金仅履行20500元,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定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定忠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因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