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44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代理审判员 李建慧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