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邓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63号罪犯邓刚,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邓刚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727183元(本院已代收1500元)。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邓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4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岳阳县民政局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