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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玲与唐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唐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24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被执行人:唐隽。申请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唐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5262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衢柯执民字第2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