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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蔡志兰诉执行马其义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兰,马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蔡志兰,女,住所地龙沙区。被执行人马其义,地址龙沙区安居社区。蔡志兰申请执行马其义人格权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志兰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的(2015)龙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