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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财保67号申请人邯郸派瑞节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卜建杰,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107国道黄粱梦收费站东二公里(四留固)。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267,011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财产作为担保。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267,011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