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杰诉被告田爱红、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田爱红,刘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276号原告王文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胡细罗,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田爱红,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刘德军,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田爱红、刘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爱红、刘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对被告田爱红、刘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芳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