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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徐俊军与陈松、周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3202号原告:徐俊军。被告:陈松。被告:周巧。原告徐俊军为与被告陈松、周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松、周巧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徐俊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3日起,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金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俊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松、周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松、周巧于200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3日,被告陈松向原告徐俊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13日起到2014年3月12日止。到期按时归还借款、付清利息。若逾期,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息3%计算到还清之日止。2013年4月1日,被告陈松向原告徐俊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6月6日,被告陈松向原告徐俊军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上述借款出借至今,除被告陈松合计支付利息80000元外,被告陈松、周巧对其余借款本息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松、周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俊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3日起,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6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陈松已支付的利息8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俊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20元,减半收取10010元,由被告陈松、周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