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夏顺利与黄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顺利,黄宝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62号原告夏顺利,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被告黄宝川,男,1980年3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顺利与被告黄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顺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利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