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16)辽0791执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9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万某,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万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万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