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民初785号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丽桥街18号市广电局一楼。法定代表人梁碧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华,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宛伶,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与扬帆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守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程,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3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华、韦宛伶,被告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程到庭参加诉讼,于2016年4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华,被告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5日,被告委托原告承办2015.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我最棒!”大型少年儿童才艺展示活动,双方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作筹备活动的费用,余款于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按合同总金额0.5%每天想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终止合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筹备活动,并于2015年5月23日开始第一场海选,同年6月18日实施第五场海选,后因被告拒绝支付款项,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15年7月致函被告,警告如不再按时支付经费,经考虑延期或者停止举办半决赛和决赛。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多次违约,不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支付给原告126234元,按照原、被告结算,本次活动的费用为126234元,被告尚欠238833.16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办2015.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我最棒!”大型少年儿童才艺展示活动》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238833.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65067.16的0.5%每日自2015年6月18日计至付清欠款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广西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238833.16元,合同上约定参加比赛的人数为120人,现场要有600人以上,原告举办的活动未能达到约定的人次,被告已经支付了12万多元的费用,只是没有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支付,其活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承办2015.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我最棒!”大型少年儿童才艺展示活动》的合同,被告委托原告筹办关于展现少儿才艺活动,组织少年儿童参加唱歌、跳舞、魔术、武术杂技、画画、诗朗诵、讲故事等,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提供本次活动宣传的制作素材,负责协助原告完成活动,并支付此次活动的费用,原告负责筹备活动的相关工作,并确保每场海选活动参赛选手及家属到达比赛现场不低于600人,参赛选手不低于120人,具体活动费用以双方签认作结算依据,并约定被告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费用作为筹备活动费用,根据活动于第五场前支付前四场海选费用,活动进度到第8场时再支付第五至第八场的费用,余款与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费用,被告按照合同总金额0.5元%每天向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作大量的宣传,并筹办了共五场活动,每场参赛人员超过200人,经原、被告结算,该五场活动费用为365067.16元,被告共支付了126234元,尚欠238833.16元,原告为此多次发请催款,并声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延期或者停止举办剩余的比赛。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请款函回复》,其认为比赛人数过少,要求在费用365067.46元扣减50000元费用,原告作《关于再次请款的声明》答复告同意扣减50000元费用,但前提是将余款在2015年9月16日前足额支付给原告,被告仍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费用,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2015.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我最棒!”大型少年儿童才艺展示活动》、《策划方案》、《催款函》、《文件签收回执》、《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活动推介会物料单》、《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海选活动预算》、《“儿童心,中国梦”才艺大赛评委费用明细表》、《请款回复》、《关于再次请款的声明》、《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凭证》、《活动彩赛人员签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承办2015.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我最棒!”大型少年儿童才艺展示活动》,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双方形成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为被告作宣传推广,并举办了五场活动,经双方结算,费用为365067.16元,被告共支付了126234元,尚欠238833.16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各项结算单及被告作出的《请款回复》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该费用是前五场活动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第五场活动举办时应当支付前四场的费用,被告支付的126234元未能达到前四场费用,原告多次发函催收欠款,被告仍未能付款,其行为应构成违约,但在庭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合同后,应当对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为此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38833.16元,原告作出的《关于再次请款的声明》答复被告同意扣减50000元,但要求被告在2015年9月16日前足额付款,属于条件的合同,现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关于再次请款的声明》成立但未生效,被告仍欠原告238833.16元,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以238833.16元的0.5%/天计付违约金过高,原告未能证实其损失,被告要求调整违约金,本院将本案的违约金依法进行调整,其起算的时间应当从双方结算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的次日起即2015年9月17日起算,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238833.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的24%的计付每年的违约金。被告主张原告举办活动的到场和参赛人数未能按照约定达到人数,但按原告提供的《活动彩赛人员签到表》看参赛人员已经达到120人,况且原告已经做宣传和筹备举办活动,参赛人员和到场人员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故被告以此抗辩原告主张的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办2015.儿童新天地“儿童心.中国梦—我最棒!”大型少年儿童才艺展示活动》;被告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沿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举办活动的费用238833.1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付方式: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238833.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的24%的计付每年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821元,减半收取4910.50元,由被告钦州麦德来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0.50元(直接汇入银行帐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帐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