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银花与俞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花,俞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陈银花,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执行人俞建明,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陈银花与被告俞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4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银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俞建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银花未实现债权4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俞建明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俞建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718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