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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忠忠与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忠,张凤鸣,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忠,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张凤鸣,男,汉族,1949年10月2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鸣,系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王忠忠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润鸣工贸有限公司、张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磴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任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