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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张小泉五金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张小泉五金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248号原告:义乌市张小泉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凌云一区56幢2单元。法定代表人:翟伟,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雅群,系公司员工。被告:淮安市金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安街道四季青社区三组(清浦区解放西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将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张小泉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金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张小泉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张小泉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