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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052、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培水、江培寿与威海金马笔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培水,江培寿,威海金马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052、1053号申请执行人江培水。申请执行人江培寿。被执行人威海金马笔业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鲁1002执1052-2、1053-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威海金马笔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热您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34元,由被执行人承但(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