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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德尔卡提·木拉提与季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尔卡提·木拉提,季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444号原告:德尔卡提·木拉提,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季磊,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尔卡提·木拉提与被告季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尔卡提·木拉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尔卡提·木拉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尔卡提·木拉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德尔卡提·木拉提承担。审判员  畅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