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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跃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沈某甲等人驾驶摩托车途经揭西县棉××××路段时,偶遇被害人沈某乙与沈某丙也途经该处,因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沈某乙有过矛盾,被告人王某甲遂伙同王某乙驾车追打被害人沈某乙,被害人沈某乙见状便驾驶摩托车逃跑,至棉湖镇厚埔大圆上坡路段时,被害人沈某乙摔倒在地并弃车继续逃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厚埔大圆附近一巷子里将被害人沈某乙拦下,俩人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还使用木条、砖块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沈某乙昏迷倒地。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沈某戊、沈某丙、沈某甲、王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损)字(2011)0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揭西)公(司)鉴(法残)字(2016)001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处��。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犯有本案罪行,故应在本罪作出判决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焕照人民陪审员  林晓芬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