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振东与耿石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东,耿石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200号原告胡振东,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于东坡,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石娟,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东诉被告耿石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东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振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振东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