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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金华与被执行人胡玉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华与被执行人胡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玉刚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金华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玉刚给付借款5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69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胡玉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玉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