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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电力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电力机械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908号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雪艳,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电力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杨德柱,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天阔,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家明,男,该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电力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为9202元,由原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平人民陪审员  时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