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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山东米科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永立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米科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永立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米科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梁纪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永立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西城区友谊南路。法定代表人赵全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米科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永立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永立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