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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0106民初177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巩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某某号,现办公地址:武汉市。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公司员工。原告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倪某某等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创均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18日对以上四案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倪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巩某某以及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王某某在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武汉市江岸区后湖鼎盛华城某某楼座从事贴外墙砖的工作,完工后由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冯某某开具了结算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某后湖项目部贴砖工资款陆万元整”。后经协商武汉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又支付了2万元,尚余4万元未结算。另查明:王某某与王某甲、吴某某、倪某某等人系在同一工作小组从事贴外墙砖工作,王某某为组长,其他三人劳务费由王某某统一与冯某某结算。经当庭核对,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4万元劳务费中,王某某应得19500元,王某甲应得6000元,吴某某应得9500元,倪某某应得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前将欠款4万元汇款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账户(王某某19500元,王某甲6000元,吴某某9500元,倪某某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领取,其中王某甲、吴某某、倪某某应得部分由王某某一并领取后负责转交给各人;二、被告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收回工程负责人冯某某出具的欠条原件;三、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此事再产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张创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