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余昔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余昔洋,柴凤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005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陆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昔洋。被告柴凤兰。受理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余昔洋、柴凤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49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庄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