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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5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向阳与谢平峰、刘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阳,谢平峰,刘肇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584号之一原告黄向阳,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雪玲,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平峰,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刘肇琼,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向阳与被告谢平峰、刘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谢平峰、刘肇琼银行存��300000元;二、查封原告黄向阳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房产。依据该生效的民事裁定,本院查封了原告黄向阳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房产,查封了被告刘肇琼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房产(以300000元为限)。2016年4月26日,原告以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黄向阳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