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4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卓,男,汉族,1997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7********,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向新村*组**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2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谢卓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555**的两轮摩托车搭载李俊至本区石桥铺科威支路时与同向行驶的XX驾驶的渝B7T1**号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因经济赔偿发生争执,后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谢卓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带谢卓到医院抽取血样,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谢卓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48.9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谢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卓已赔偿XX经济损失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证人李俊、XX的证词,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谢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卓在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且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卓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