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铝、刘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铝,刘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803号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A区07号。被告唐铝。被告刘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铝、刘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唐铝、刘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铝、刘婷、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宇人民陪审员 刘自来人民陪审员 王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