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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598号原告上某,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丽康,渑池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女,1982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某负担。审判员  赵年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