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行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新顺与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顺,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184号原告王新顺,男,汉族,1953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牛红军,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顺诉被告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王新顺以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顺负担。审 判 长 朱靖文审 判 员 王海香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雪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