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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春国与张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国,张清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14-2号原告武春国。被告张清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春国诉被告张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清泉所有的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兴隆支行的账户62×××38内的银行存款27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