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春国与张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国,张清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14-2号原告武春国。被告张清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春国诉被告张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清泉所有的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兴隆支行的账户62×××38内的银行存款27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