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仪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仪,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11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仪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停在文昌市文城镇文南街宝真超市前路段处,恰遇邢某驾驶琼AN**##号小型轿车在此处倒车,因邢某倒车时未注意查看车后路况,致使该小轿车与被告人邢某仪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处理此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邢某仪身上有酒气,故对被告人邢某仪抽血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经文昌市人民医院检验:被告人邢某仪的血乙醇含量为93.2mg/100dl。另查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双方各自修车的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海南省文昌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人邢某、钟某海、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邢某仪的供述及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辰潭人民陪审员 林明干人民陪审员 王 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