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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才江、吴某等与姜飞、马鞍山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才江,吴某,吴金发,陈凤娣,姜飞,马鞍山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财保4号申请人吴才江。申请人吴某。申请人吴金发。申请人陈凤娣。被申请人姜飞。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化工路与205国道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朱侠。申请人吴才江、吴某、吴金发、陈凤娣与被申请人姜飞、马鞍山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号皖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保全标的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鞍山市泰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皖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应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