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三立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与苏州曼琳斯迪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三立纺织复合有限公司,苏州曼琳斯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吴江三立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浩,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曼琳斯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唐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江三立纺织复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曼琳斯迪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曼琳斯迪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三立纺织复合有限公司加工费23550.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江市人民法院0706678011120100001793账号,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元,由被告苏州曼琳斯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1月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44.50元,执行费25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举证通知书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产查询通知书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