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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元奎与税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奎,税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赵元奎,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参宝镇雷霹石村4社60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09292618。被执行人税显华,男,生于1965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焦滩乡神臂城镇和平街94号,身份证号码5105221965090827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2015)合江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赵元奎申请执行税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税显华应当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赵元奎的借款3808300万元,并支付垫付诉讼费用25元。执行中,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赵元奎与被执行人税显华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税显华从2016年4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元奎5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结为止,。申请执行人赵元奎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由于双方达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二一、终结(20162015)合江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税显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元奎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