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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洛阳林枫园绿地有限公司与住总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洛阳住总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26号原告: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五洲大厦7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淑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红军、许文泽,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住总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与道北五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方向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恒超、王建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住总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洛阳林枫园林绿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薇审 判 员  吉明飞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