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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昊与薛文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昊,薛文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322号原告韩昊,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薛文教,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原告韩昊诉被告薛文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份。审判员 寇 金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