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昊与薛文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昊,薛文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3民初322号原告韩昊,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薛文教,男,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新疆尉犁县人,农民。原告韩昊诉被告薛文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份。审判员 寇 金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