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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区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区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南服6号。法定代表人邹宏图,经理。被执行人杜艳秋,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区宏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487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先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