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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廖弋与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弋,赵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268号原告廖弋,男,壮族。被告赵玉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廖弋诉被告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弋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廖弋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