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廖弋与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弋,赵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268号原告廖弋,男,壮族。被告赵玉红,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廖弋诉被告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弋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廖弋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林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