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沈衍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衍凡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88号罪犯沈衍凡,又名沈晓建,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沈衍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宣判后,沈衍凡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新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沈衍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27日19时许,沈衍凡伙同他人以买煤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新乡市北环查报站附近某工地内,将王某捆绑后抬上沈衍凡驾驶的轿车,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让被害人通知其家人索要现金100万元。同日22时许,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报警,在索要赎金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扔在新乡市西环附近后逃��。期间,同案犯张何辉抢走被害人手机一部和3150元现金,三人平分。案发后,追回现金2000元和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罪犯沈衍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10日、2014年7月10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5月10日、2015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证。本院认为,罪犯沈衍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衍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