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小星与徐磊、吕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星,徐磊,吕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361号原告陈小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茂其、蔡小菊,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居民。被告吕伟(又名吕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星与被告徐磊、吕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陈小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