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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小星与徐磊、吕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星,徐磊,吕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361号原告陈小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茂其、蔡小菊,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居民。被告吕伟(又名吕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星与被告徐磊、吕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陈小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