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周健、周何渝、四川华天父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周健,周何渝,四川华天父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锦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城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改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健,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雍翠璐303号3栋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周何渝,男,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雍翠璐303号3栋1单元302号。被执行人:四川华天父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182、180、178号1层。法定代表人:周健。被执行人:成都锦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1号。法定代表人:周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锦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1号1-2层的房产(建筑面积688.26平方米)予以继续查封(原查封文号:(2014)高新民保字第954号)。二、将被执行人周何渝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雍翠璐303号3栋1单元3层302号的房产(建筑面积143.49)予以继续查封(原查封文号:(2014)高新民保字第954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