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郑永秀、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秀,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秀,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宿州市萧县杨楼镇黄河路55号。法人代表:彭裕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永秀与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9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