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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磊杨与张宗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杨,张宗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10号原告张磊杨。被告张宗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杨诉被告张宗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磊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50元,本院减半收取975元,由张磊杨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