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磊杨与张宗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杨,张宗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10号原告张磊杨。被告张宗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杨诉被告张宗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磊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50元,本院减半收取975元,由张磊杨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