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魏志孝与朱亚芳、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孝,朱亚芳,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676-1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孝,男。被执行人朱亚芳,男。被执行人李艳,女。申请执行人魏志孝与被执行人朱亚芳、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亚芳、李艳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