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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何甲、何乙与被执行人贾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辽0791执1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何甲,何乙,贾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1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何甲,女,1986年4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何乙,男,1988年11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某,女,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崔文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李某、何甲、何乙与被执行人贾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