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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江苏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江苏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941号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77883802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伴亭路599号6-7幢。法定代表人马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流、贾润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1994880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79号。法定代表人程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6元、依法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庄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