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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9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与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91民初33号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钱剑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文胜,饭店职工。被告: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宜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诉被告国网安徽电力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池州市九华山金茂龙泉饭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