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文雄与李昕汝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雄,李昕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雄被执行人李昕汝申请执行人李文雄与被执行人李昕汝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浔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昕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雄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昕汝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繁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