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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353-1号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董事长。被告: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939号百屹会馆。法定代表人:于蕾,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河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源溪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江河公司本案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吉林省源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易 来源:百度搜索“”